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社团登记名称为“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汽车工业及汽车产业链相关领域从事技术研究、产品设计、制造、营销及售后服务、教育、新闻、咨询和管理工作 的各类机构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汽车科技工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党与政府联系汽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员和组织广大汽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推动科教兴国的战略、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汽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提高,促进汽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为汽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为建立创新型国家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四川省科协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点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术发展和推动自主创新;

(二)组织编辑为会员出版学术、科普和信息交流书刊及音像制品,并开办网站作为工作平台;

(三)向会员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科普活动和举办展示科技成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展览、展示及推广会;

(四)对国家和地方科技政策、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进行研究,发挥社会第三方机构咨询作用。受政府或会员委托开展科技奖励、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证、科技文献和标准的评审及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其他产业关联性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

(五)对会员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信息服务,积极促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科技团体、科技专业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七)根据行业科技建设的需要,为会员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开展对科技工作者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科技人才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积极培养人才举荐人才;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九)创办为会员、行业、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实体,组织会员举办符合本会章程的宗旨的公益事业。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第二年仍不补交,或1至2年无充分理由而不参加学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人数和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单位、理事会及分支机构提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做出决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向理事会提出规划目标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 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